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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03号

郑国友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国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03号罪犯郑国友,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11)昆刑抗字第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国友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郑国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国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