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69号
原告:郑如新,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马效飞,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利辛县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如新诉被告马效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如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如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如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