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XX,男。
被执行人:曲家胜,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曲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称其已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23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本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