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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791号

XX与 曲家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曲家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XX,男。

被执行人:曲家胜,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曲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称其已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23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本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