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549号罪犯郭安福,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2)陇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安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以(2012)德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郭安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安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安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安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安福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