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邓长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庆云县,现住庆云县。被告冯建英,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冯鹏飞,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邓长勇诉被告冯建英、冯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