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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02号

邓长勇与冯建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邓长勇,冯建英,冯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邓长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庆云县,现住庆云县。被告冯建英,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冯鹏飞,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邓长勇诉被告冯建英、冯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