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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14号

向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向某。被告黄某甲。

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熊红莲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在安陆市实验小学读书。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动不动就摔东西骂人并将原告赶出家门,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向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在安陆市实验小学读书。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动不动就摔东西骂人并将原告赶出家门,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熊红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安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