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582号罪犯陈海昆,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昆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以(2012)曲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昆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