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颢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简汉光,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颢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通过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其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但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乐某百货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筱锴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艳华邓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