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彦堂,该行员工。被告王伟杰。被告武丹丹。被告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诉被告王伟杰、武丹丹、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伟杰、武丹丹现住址不明确,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王伟杰、武丹丹的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3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陈质彬
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