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485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阚某甲被执行人阚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阚某某名下的相关房产,现金某某以被查封房产有贷款抵押,暂时无法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5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强
审判员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