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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15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张玉玲、顾长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张玉玲,顾长军,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张玉玲。被执行人顾长军。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玉玲、顾长军、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