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玲,江苏盐城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陈 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