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7号原告于秀荣,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于青青,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于思德,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荣与被告于思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