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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46号

张洋洋诉刘召召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刘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07202840.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04080918.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