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刘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07202840.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04080918.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