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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3号

罗某某与彭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3号

申请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彭某。

申请人罗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某的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赵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彭某的小型越野客车;

二、查封担保人赵某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