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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相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