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47号原告崔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传流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怀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