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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612-2号

黎邦均与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黎邦均,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612-2号原告黎邦均,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谢先国,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蒙阳镇西外街。法定代表人罗万水,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辉,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邦均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邦均于2016年1月1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邦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邦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6元由原告黎邦均承担。

审 判 长  吴 筠

代理

审判员  罗嘉陵

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