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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30号

董卫强与马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卫强,马建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30号原告董卫强,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址唐县,。被告马建伟,男,汉族,住唐县,,原告董卫强于2016年1月6日提交起诉材料,要求被告马建伟偿还原告货款152692元。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6)冀0627民初30号。当庭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必须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董卫强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董卫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书”的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董卫强诉被告马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占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