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30号原告董卫强,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址唐县,。被告马建伟,男,汉族,住唐县,,原告董卫强于2016年1月6日提交起诉材料,要求被告马建伟偿还原告货款152692元。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6)冀0627民初30号。当庭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必须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董卫强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董卫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书”的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董卫强诉被告马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占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