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39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