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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980号

原告何沙与被告熊文、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沙,熊文,陈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980号原告何沙。委托代理人李可。被告熊文。委托代理人吕鹏。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沙与被告熊文、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50元,由原告何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