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980号原告何沙。委托代理人李可。被告熊文。委托代理人吕鹏。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沙与被告熊文、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50元,由原告何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