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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93号

刘则荣与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当事人
刘则荣,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93号原告刘则荣。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冉彤晖,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荣与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则荣担负。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王 盈

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