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93号原告刘则荣。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冉彤晖,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荣与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则荣担负。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王 盈
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