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
原告:仵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志斌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
原告:仵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