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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仵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250号

原告:仵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