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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24号

肖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丁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肖某,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丁某1(又名丁建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