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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行终字第131号

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郭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沥林镇迭石龙村。负责人段秋瑾。

委托代理人:张延安,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尊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翼翔,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邓森瀚,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科员。

原审

第三人:郭云海,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因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开庭审理后,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以本案纠纷已由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由当事人庭外和解,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沥林精塑五金塑胶厂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南

审判员  黄潮明

审判员  覃毅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