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孔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其与被告孔某某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孔繁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