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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901号

宁宁、吴其越等与周勇、席辉等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宁,吴其越,吴宁,周勇,席辉,崔文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9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宁,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其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宁,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周勇,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席辉,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崔文芬,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宁、吴其越、吴宁与被执行人周勇、席辉、崔文芬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勇、席辉、崔文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勇、席辉、崔文芬均在监狱服刑。经网络查询周勇、席辉、崔文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周勇、席辉、崔文芬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