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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09号

张×与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

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