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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刑初字第321号

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黄某某,白某某,郭某某,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环刑初字第321号自诉人黄某某,男,汉族,农民。自诉人白某某,男,汉族,工人。自诉人郭某某,男,农民。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辩护人张敏,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自诉人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履行部分判决义务,三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控诉。

本院认为,三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白某某、郭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继元

代理

审判员  韩永龙

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佰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