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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4—2号

王某与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4—2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梁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梁某的父亲梁家成于2016年1月15日以本案被告梁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没有诉讼能力,其已向郸城县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梁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申请,并提交了郸城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梁 瑞

人民陪审员  杨宝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