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7号
原告:刘翠侠,女,汉族。
被告:王宣光,男,汉族。
被告:赵绘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侠诉被告王宣光、赵绘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宣光、赵绘欧共同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并以其名下位于××住房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宣光、赵绘欧共同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
二、查封原告刘翠侠名下位于××住房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