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73号原告刘颖,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进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范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进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颖承担。
审判员 谢立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