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92号罪犯刘国军,男,蒙古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经内蒙高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4年经本院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提请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积分考核中于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记功7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报请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