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松,董事长。被告任鑫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鑫霞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鑫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