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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040号

裘敏俊与朱培忠、魏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裘敏俊,朱培忠,魏新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040号

原告:裘敏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培忠,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魏新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敏俊诉被告朱培忠、魏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裘敏俊负担。

审 判 长  章 懿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