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040号
原告:裘敏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培忠,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魏新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敏俊诉被告朱培忠、魏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裘敏俊负担。
审 判 长 章 懿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