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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初字第2781号

代桂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会泽支公司、邹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桂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会泽支公司;邹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代桂芬,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个体户,住会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会泽支公司。住所地:会泽县金钟镇振兴西街**。负责人朱林。被告邹发丽,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会泽支公司、邹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桂芬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桂芬以错列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邓开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