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328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沾益县望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515110-0。法定代表人何永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惠敏,沾益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陈永开,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生,个体工商户(沾益县汇鑫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沾益县。申请执行人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陈永开拒不履行沾建罚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沾建罚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3作出的沾建罚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贺永健
代理
审判员 詹跃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