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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财保1-1号

谌灵、屈新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灵,屈新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财保1-1号申请人谌灵,男,汉族,宜丰县人,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屈新跃,男,汉族,宜丰县人,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赣0924财保1号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新跃的银行存款157637的冻结。

审判员  漆慧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