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68号罪犯袁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29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一年九个月;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袁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