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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79号

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79号

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太湖县。经营者:侯国彬,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晟冉,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负责人:叶晓明,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朋兴林,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