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26号
原告:刘国林,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杨海,住伊宁市。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志刚,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树伟,公司经理。
被告:杨晏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林诉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晏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玲
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