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3152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周某某,男,46,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鲁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复
代理
审判员 付海旭
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