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25号

孙承宇、孙玉生和赵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承宇,孙玉生,赵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孙承宇,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孙玉生,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赵壮,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华。本院在执行孙承宇、孙玉生和赵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66213.75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2015)茌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