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山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黄粮镇黄粮坪村。法定代表人杨爱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
上诉人兴山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1日,上诉人兴山龙腾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96元,但上诉人兴山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
审判员 陈 震
代理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