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43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朱贤军,利川市建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仁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