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叶志云(公民号码:330126194706063817),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里叶村。法定代表人陈丽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云与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志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志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云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松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叶志云负担。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