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孙梯云。委托代理人唐德乾,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卿。原审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台中路南侧耀特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凤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孙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俊卿、原审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孙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孙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东平
代理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