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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55号

陆宝生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人民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小桲罗树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宝生,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人民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小桲罗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5号原告陆宝生。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鞠保民职务:乡长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小桲罗树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陆宏阳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生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人民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小桲罗树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宝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晓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