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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3513号

刘其军、卢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其军,卢彦建,高存刚,汲晓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军,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卢彦建,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高存刚,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汲晓兰,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其军与被执行人卢彦建、高存刚、汲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彦建、高存刚、汲晓兰银行存款、股金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彦建、高存刚、汲晓兰工资收入70万元,扣留期限三年。扣留期间,被执行人可定期到本院支取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扣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