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何永胜。被告凌均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胜与被告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300元。
审 判 长 牛毅虎
审 判 员 史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