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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33号

何永胜与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永胜,凌均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何永胜。被告凌均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胜与被告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300元。

审 判 长  牛毅虎

审 判 员  史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